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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承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李承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于2016年10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俚岛镇石山东村集体土地1211平方米(基本农田1184平方米、坑塘水面27平方米)建设蘑菇养殖棚(经实地调查棚内为铁架,地面为硬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且违法情节严重,所占121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所占用的1184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计35520元,对27平方米坑塘水面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罚款,计675元,罚款共计36195元。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该项义务。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二、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在本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的处罚决定由荣成市俚岛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李承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