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永德与包色庆、莫日更高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德,包色庆,莫日更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余永德,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包色庆,女,蒙古族,1960年1月5日出生,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莫日更高娃,女,蒙古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余永德与包色庆、莫日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