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锡贵与张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贵,张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999号原告:吕锡贵,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张长发(曾用张长法),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锡贵与被告张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锡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锡贵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