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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锡贵与张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贵,张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999号原告:吕锡贵,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张长发(曾用张长法),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锡贵与被告张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锡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锡贵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