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执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希江曲婉丽王丽慧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揣云辉杨天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江,曲婉丽,王丽慧,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揣云辉,杨天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复28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杜希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顺探伤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曲婉丽,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金苹果饮料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王丽慧,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4号1幢-873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揣云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杨天夫,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杜希江、曲婉丽因王丽慧申请执行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泰富公司)、上海泰尔富电气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泰尔富公司)、揣云辉、杨天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在办理王丽慧申请执行哈尔滨泰富公司、上海泰尔富公司、揣云辉、杨天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杜希江、曲婉丽提出书面异议称,拍卖的上海泰尔富公司房产土地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的真正价值,为了保证相关债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该房产土地进行重新评估。哈尔滨中院查明,王丽慧与哈尔滨泰富公司、上海泰尔富公司、揣云辉、杨天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1月2O日以(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哈尔滨泰富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原告王丽慧借款本金8700万元整,借款利息174万元整(2015年10月20日至2O15年11月2O日的利息),共计8874万元整;二、被告哈尔滨泰富公司给付原告王丽慧自2O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揣云辉、杨天夫、上海泰尔富公司对被告哈尔滨泰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王丽慧对被告哈尔滨泰富公司所有的上海泰尔富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泰富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48,500元,减半收取24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泰富公司、揣云辉、杨天夫、上海泰尔富公司共同负担。因四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丽慧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哈尔滨中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哈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祝桥镇9街坊8/34丘、48/49丘、48/34丘,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2537**号、第253958号、第254714号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中,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3月27日以(2016)黑01执9O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亮路57号院内无产权证照的办公楼、彩钢厂房、收发室等构筑物、附属物。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公司上述土地及院内构筑物、附属物。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5月31日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及院内构筑物、附属物进行测绘,于2O16年6月1日委托黑龙江省瑞宸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上述土地及院内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6月18日将黑远大技鉴字(2016)第O104号测绘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3O日将黑瑞宸(2016)估鉴字���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拍卖上述土地及院内构筑物、附属物。2016年9月30日,哈尔滨中院委托淘宝网对上述土地及院内构筑物、附属物以评估价168,19O,291元进行网络拍卖,2016年1O月25日,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另查明,申请复议杜希江为哈尔滨中院(2016)黑01执3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人曲婉丽为该院(2O16)黑01执3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杨天夫、哈尔滨泰富公司、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该两起案件合并执行中,哈尔滨中院以(2016)黑01执37、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哈尔滨泰富公司全额投资在上海泰尔富公司的全部股权,轮候查封上海泰尔富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9街��8/34丘、48/49丘、48/34丘,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O12)第2537**号、第253958号、第254714号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哈尔滨中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黑01执37、3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轮候查封。杜希江、曲婉丽对(2016)黑01执37、3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哈尔滨中院以(2017)黑O1执异字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杜希江、曲婉丽未申请复议。哈尔滨中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杜希江、曲婉丽提出的执行异议针对的是该院在办理(2016)黑01执90号案件中的评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杜希江、曲婉丽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并非适格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杜希江、曲婉丽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杜希江、曲婉丽不服,以前述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哈尔滨中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泰尔富公司不是杜希江、曲婉丽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亦未按照法定程序追加或变更其为杜希江、曲婉丽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杜希江、曲婉丽并非上海泰尔富公司的直接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申请复议人杜希江、曲婉丽仅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提出异议,并未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因此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杜希江、曲婉丽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长新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王欣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