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朝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朝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673号原告: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蛇口道同发里锅炉房一层。法定代表人:郭绪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灜,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朝阳。原告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朝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准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