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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小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审51号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恒,队长。被申请人胡小松,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胡小松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胡小松作出的编号:411722-1006506532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一案,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722-1006506532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