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栓宏与邢锋、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栓宏,邢锋,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郑栓宏,男。被执行人邢锋,男。被执行人李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栓宏与被执行人邢锋、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栓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86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98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付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