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289号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田维朴。委托代理人黄光甫,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慧作,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成贵,该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京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