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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一凡诉沈阳德信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一凡,沈阳德信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841号原告:包一凡。被告:沈阳德信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涛。委托代理人:翟爽。原告包一凡诉被告沈阳德信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包一凡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一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一凡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