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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国华与被申请人刘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华,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62号申请人罗国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刘华,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国华与被申请人刘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华位于津市市金世纪花园3栋201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华位于津市市金世纪花园3栋201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