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国华与被申请人刘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华,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62号申请人罗国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刘华,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国华与被申请人刘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华位于津市市金世纪花园3栋201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华位于津市市金世纪花园3栋201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