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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爱珍、林传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珍,林传瑞,蒋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林爱珍,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传瑞,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蒋秋云,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爱珍与被执行人林传瑞、蒋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传瑞已履行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林传瑞、蒋秋云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传瑞、蒋秋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林爱珍与被执行人林传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林爱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