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1283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某,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1年因入学手续需要,将户口挂靠刘金霖名下,且户主刘金霖于2015年8月已自然死亡,当地派出所要求须提供原被告双方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书及法院判决书,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原被告以办理落户手续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委托福建正德司法鉴定所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原告确系被告的亲生子女。被告潘某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原告是其女儿,原名潘翔,一直都是随其生活,只是户口名义上挂在刘金霖下。当时其在福州工作,因其妻子是农村户口,而根据当时的政府政策,女儿户口必须跟着母亲,因此原告就没法报福州的户口,故为了原告在福州上学,其就将原告户口报在刘金霖的名下,名字也登记成刘某。现在刘金霖已经死亡并且注销户口,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已经就原被告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原告刘某因落户事宜,以养父女名义,将户口报至案外人刘金霖名下。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委托福建正德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2月16日,福建正德司法鉴定所作出正德信(2017)亲鉴字第10020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和外援干扰的情况下,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潘某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称因户口要落户至其被告名下,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案外人刘金霖于2017年3月17日死亡。诉讼中,原告称因其户口挂在刘金霖名下,但一直跟随其母亲以及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洁人民陪审员 陈 颂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冰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