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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库与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库,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库,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郊十二公里。法定代表人:张兴利,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林,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宇,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职工。再审申请人刘库因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库申请再审称,1.请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给付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二级待遇一次性补助6万元;2.请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给付其人身损害赔偿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库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因劳动关系,刘库于1995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刘库主张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二级待遇一次性补助金已作出了认定,即25个月合计18831.75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刘库再审申请6万元补助金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刘库所提人身损害赔偿50万元的再审诉求,本院亦不能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库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树 阁审 判 员 胡 立 军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