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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陶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林(曾用名陶井),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陶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河边附近,采取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陶林在大学城医科学校门口将摩托车销赃给邱某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陶林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渝010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本院(2016)渝0106刑初386号、148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勘验笔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陶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陶林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因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陶林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中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本院(2016)渝010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中对陶林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3日,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8月2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