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扈诗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廖天秀,扈诗友,熊油权,重庆棠顺物流有限公司,秦庆文,徐绍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万鹏举,伍祖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承武,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天秀,女,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扈诗友,男,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油权,男,生于1987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棠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3号1栋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46060051H。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宗明,男,生于1959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庆文,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绍珍,女,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文峰路1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254292Q。负责人:罗实,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鹏举,男,生于1977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祖双,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天秀、扈诗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廖天秀、扈诗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康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