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084号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小区康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鲍云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毛,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洪涛,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发物业公司)与被告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毛、被告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发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涛给付物业费5674.7元、利息397.2元,共计6071.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洪涛承担。被告洪涛辩称:洪涛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12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的业主,万发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本院认为,洪涛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12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94平方米。万发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洪涛尚未交纳2012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674.66元。洪涛称万发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存在单元门禁损坏、小广告随意粘贴、垃圾清运不及时、小区环境较差等问题,并提交有关照片。万发物业公司称其采取粘贴缴费通知单及打电话的方式对洪涛催交物业费,并提交有关照片。万发物业公司要求洪涛给付物业服务费5674.7元,因万发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万发物业公司主张利息397.2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5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洪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赛楠1-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