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56号原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施齐民,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春新,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沈雅铭,系经理。原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雅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0.00元,减半收取8,58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