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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