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5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5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鲁0591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利津支行帐号的存款5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利津支行帐号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天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