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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2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