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2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