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小宝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家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宝,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家兵,傅成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433号原告:张小宝,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2/8)。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家兵,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傅成友,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张小宝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家兵、傅成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小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宝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