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彦林申请执行张涛、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林,张涛,董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孙彦林,男。被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董娇,女。孙彦林申请执行张涛、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涛、董娇偿还孙彦林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涛、董娇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