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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彦林申请执行张涛、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林,张涛,董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孙彦林,男。被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董娇,女。孙彦林申请执行张涛、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涛、董娇偿还孙彦林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涛、董娇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