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子峰与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峰,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59号原告:李子峰,又名李石全,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栓,任经理职务。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合兴路西侧弘裕*号公租房*号楼*******房间。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女,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李子峰与被告方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子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213元,减半收取3106.5元,由原告李子峰负担。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