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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廊坊东升木业有限公司、邵秋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东升木业有限公司,邵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廊坊东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董洪乐被执行人邵秋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廊坊东升木业有限公司申请邵秋成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东升木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