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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郜云芳与被执行人赵红俊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云芳,赵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郜云芳,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洪洞县明姜镇南社村。被执行人:赵红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洪洞县明姜镇南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024民初1265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赵红俊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红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红俊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全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