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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建宏与长治市忠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忠三、姜茂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宏,长治市忠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忠三,姜茂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183号原告苗建宏,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治市忠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三,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长治市城西北路7080城小区临街6号商铺被告李忠三,男,汉族,系长治市忠慧集团公司董事长。被告姜茂元,男,汉族,系长治市忠慧集团公司驻沁县项目经理。原告苗建宏诉被告长治市忠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忠三、姜茂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苗建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建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苗建宏负担。审 判 长  连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庆奎人民陪审员  栗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