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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与赵贤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赵贤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524号原告:白山市���源区人民医院。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茗汉,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被告:赵贤德,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与被告赵贤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被告赵贤德及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贤德交纳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1899.60元。事实和理由:患者赵贤德于2016年5月22���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6日出院,共住院76天,产生医疗费22899.60元,其中交付11000.00元,尚欠11899.60元。赵贤德辩称,赵贤德系工伤,2016年5月22日,赵贤德在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和安全矿长一同往巷道顺风筒时,被一氧化碳熏到,昏迷后由吉坤矿业将其送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与吉坤矿业之间进行结算,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与吉坤矿业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赵贤德只是此合同的一个标的物,怎么治疗到哪里治疗完全是被告单位与医疗机构说的算,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在被告单位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情况下,完全可以停药,对拖欠的医药费是在赵贤德要求复印自己病历的情况下,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才起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知道此医药费应当���被告单位承担,与赵贤德无关,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医疗费应由被告单位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赵贤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赵贤德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6日出院,共住院76天,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提交的住院费用清单载明赵贤德的住院费用为22899.60元。本院认为,赵贤德作为患者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接受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疗服务的对象为赵贤德,赵贤德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疗终结后出院,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已履行了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赵贤德也应履行其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足额支付医疗费的合同义务。同时,赵贤德无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达成协议由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为赵贤德承担医疗费用。住院押金是否是赵贤德本人交纳,不能免除赵贤德履行交纳医疗费的责任。故,拖欠的医疗费用应由赵贤德承担。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赵贤德是否构成工伤及其住院的费用最后是否由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赵贤德可另案主张权利。赵贤德住院治疗76天的医疗费用为22899.60元,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认可赵贤德已交纳11000.00���,因此,赵贤德拖欠的医疗费数额为11899.60元。综上所述,对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要求赵贤德交纳其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189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判决如下:赵贤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疗费1189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已交纳),由赵贤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