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023号原告:王某,女,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蔡某,男,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