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光华与陈家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华,陈家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910号原告:黄光华,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陈家法,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光华与被告陈家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黄光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原告黄光华已预交),由原告黄光华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春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