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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光华与陈家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华,陈家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910号原告:黄光华,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陈家法,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光华与被告陈家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黄光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原告黄光华已预交),由原告黄光华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春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