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明华街科丰种子商店与高伟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明华街科丰种子商店,高伟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71号原告:桦甸市明华街科丰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郭锐斌,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伟佳,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明华街科丰种子商店(以下简称科丰商店)与被告高伟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丰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伟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丰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伟佳给付货款2348元,利息591.7元(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另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1日高伟佳从科丰商店赊购种子合计2348元,双方约定高伟佳于2015年6月1日给付货款,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高伟佳为科丰商店出具了欠据。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高伟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高伟佳从科丰商店赊购种子,合计2348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日,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高伟佳出具了欠据。本院认为,科丰商店与高伟佳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高伟佳应承担还款之责。科丰商店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伟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明华街科丰种子商店种子款2348元并支付利息591.7元(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2348元、月利率1.2%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伟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