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唐春龙与北流市隆盛香圩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龙,北流市隆盛香圩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178号原告:唐春龙,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北流市隆盛香圩页岩砖厂,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香圩村。法定代表人:蒙昭源,厂长。原告唐春龙与被告北流市隆盛香圩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春龙负担。审判员 林惠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