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伟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伟庆,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伟庆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伟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宋伟庆至本市市北区浮山后六小区×号楼×单元×户××烟酒店内,以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到期,需要先行还款,并许诺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3900元,后被告人宋伟庆借机逃离。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宋伟庆在本市崂山区孙家下庄×号××超市内,以让被害人孙某帮助其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款项,并许诺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49800元,后被告人宋伟庆借机逃离。后被告人宋伟庆被查获到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伟庆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伟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宋伟庆至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六小区×号楼×单元×户××烟酒店内,以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到期,需要先行还款,并许诺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3900元,后被告人宋伟庆借机逃离。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宋伟庆在青岛市崂山区孙家下庄×号××超市内,以让被害人孙某帮助其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款项,并许诺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49800元,后被告人宋伟庆借机逃离。后被告人宋伟庆被查获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宋伟庆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3900元,赔偿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9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伟庆被抓获到案的情况。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宋伟庆处扣押银行卡及手机的情况。3、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涉案手机封存取证的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证人高某手机短信保存情况。5、短信复印件证实,证人高某向被告人宋伟庆催还款的过程。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POS机开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证实,民警从证人孙某处调取涉案银行卡、交易凭条和视频录像的情况,以及证人孙某建设银行卡和POS机关于涉案49800元的交易记录情况和调取的证人高某处POS机刷卡交易的情况。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办卡记录及消费明细证实,被告人宋伟庆在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办理涉案银行卡的记录及消费情况。8、光大银行短信发送记录证实,关于被告人宋伟庆涉案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记录的短信记载情况。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民警从证人高某处调取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的情况。10、中信银行个人转账明细查询证实,崔某中信银行卡于2016年7月9日转出人民币43900元。1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证人孙某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4月7日向光大银行信用卡转入人民币49800元。12、询问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宋伟庆的身份情况。1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宋伟庆的妻子,其与宋伟庆还有子女租住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六小区。宋伟庆办理过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宋伟庆平时使用的电话是136××××9488,他还有另外一个电话,具体号码不清楚。辨认出民警向其出示的一部黑色外皮的三星手机是其丈夫宋伟庆平时使用的手机。1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宋伟庆通过中介租住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的房子,当时留给其的联系电话是156××××9095。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证人陈某对房屋的权属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宋伟庆是租住其房子的人。16、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伟庆到其经营的××烟酒店内让其给他的交通银行卡还贷款,然后再提出来,他给其手续费。其从丈夫崔某的中信银行储蓄卡转入宋伟庆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43900元,后有客户来店内买东西,等招待完客户后其发现被告人宋伟庆已经离开,交通银行卡留在店内,后其给宋伟庆打电话发短信让他回来刷卡,宋伟庆一直表示有事去不了,7月12日宋伟庆提供给其错误的密码,后关机联系不上了。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辨认出被告人宋伟庆是诈骗其财物的人。17、被害人孙某陈述,2016年4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宋伟庆到其经营的××超市内让其帮忙还信用卡,其向他要钱,被告人宋伟庆让其先把钱打上,并承诺马上给钱。其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转入宋伟庆光大银行卡内人民币49800元,后其向宋伟庆要钱时宋伟庆撒腿就跑,其在后面追他,追出百米左右看不到他人了。其回来给宋伟庆打电话,他说五分钟后就回来,但其等了十几分钟他还没回来。后其给宋伟庆打了十多个电话,他都说一会儿就到,当晚10时许电话就再打不通了。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辨认出被告人宋伟庆是诈骗其财物的人。18、被告人宋伟庆供述,该于2016年7月9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六小区×号楼×单元×户××烟酒店内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3900元,于2016年4月7日在青岛市崂山区孙家下庄×号××超市内骗取孙某人民币49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庆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伟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伟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颜新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燕燕书 记 员 袁升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