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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牟桂杰与北京璐妮丽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桂杰,北京璐妮丽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申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牟桂杰,女,1977年8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璐妮丽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二村复兴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流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牟桂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璐妮丽丝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牟桂杰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对申请人依法送达传票即缺席判决;(二)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璐妮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璐妮公司辩称,不同意牟桂杰的再审请求,牟桂杰欠我公司货款80余万元,经催要牟桂杰给付35万元,剩余43.5万元一直未给付,且牟桂杰还将向其催要剩余货款的璐妮公司总经理刘流生打伤,法院已另案判令牟桂杰赔偿。璐妮公司同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牟桂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璐妮公司向牟桂杰提供货物,牟桂杰应依约向璐妮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但牟桂杰至今未付清所欠货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璐妮公司要求牟桂杰支付货款43.5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牟桂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波 代 理 审 判 员   孙德一 代 理 审 判 员   蒙 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