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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冰蕊,郭子玥,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蕊,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天津市打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子玥,女,200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张冰蕊之女。法定代理人:张冰蕊,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郭子玥之母。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强管存,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郭建社,系该组组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奇,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家洞村委会)、被上诉人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程家洞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程家洞村委会、程家洞村一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16)陕05民终133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张冰蕊、郭子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武,被上诉人程家洞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强管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奇、被上诉人程家洞村一组的代表人郭建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冰蕊、郭子玥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2016)陕0581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韩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事实和理由: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对基本的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并没有对该案进行过公开审理。上诉人一直没有得到重新开庭的通知和信息,一审裁定书上说公开审理了该案不是事实,无法使人信服。2、一审法院不仅剥夺了上诉人诉讼(出庭)的权利,还人为地修改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上诉人要求作为村民资格应享有村民经济收益同等的分配权。本案中涉及到的所有村民收益款项,均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分配方案,不论哪种情况的分配,均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小组只是配合村委工作。小组根本没有分配款项的权利。一审对这一最基本事实根本不清,主观臆断。4、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起诉符合民诉法119条的相关规定。而民诉法52条并没有规定驳回起诉的依据。被上诉人程家洞村委会、程家洞村一组辩称,一审裁定程序是合法的,一审是书面审理,作的程序审理,而不是实体审理,但整个审理的过程是公开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认为:上诉人诉请有两项是村委会经办的,有三项是村民小组经办的,经办了不同项目的款项,所以应当分别立案,因为是不同主体和内容,不构成共同诉讼。列为一个案件程序不合法,故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张冰蕊、郭子玥向一审的起诉请求:1、判令程家洞村委会、程家洞村一组立即给付其经济补偿款共计10558元;2、由程家洞村委会、程家洞村一组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独立之诉的基本要素。本案中,二原告起诉要求程家洞村委会与程家洞村一组支付的是不同项目的经济补偿款,且是基于不同的侵权事实,即,原告的诉请不是就同一侵权主体的不同侵权事实主张权利,也不是因同一侵权事实向不同的侵权主张权利,而是就不同侵权事实向不同侵权主体主张权利,系将几个本应独立的诉所涉及的不同诉讼主体及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在了一个诉里一并主张,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冰蕊、郭子玥对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桑树坪镇程家洞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退还给原告张冰蕊、郭子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被上诉人程家洞村委会、程家洞村一组立即给付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经济补偿款共计10558元。但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曾在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457号案的庭审中认可涉诉款项部分是由程家洞村委会分配,部分是由程家洞村一组分配,故原审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合并审理并无不妥,并驳回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冰蕊、郭子玥上诉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冰蕊、郭子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鱼小强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