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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政委申请执行高帅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委,马延果,高帅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53号异议人王政委,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政委,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延果,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帅旗,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政委申请执行高帅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政委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政委称:2014年12月19日,我购买了被执行人高帅旗位于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蓝湾半岛6号楼602室的房产,后被执行人高帅旗又将该处房产以20万元卖于马延果发生纠纷,经马延果申请,贵院将我已购买的该处房产查封。后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与被执行人高帅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故我申请撤销贵院的(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位于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蓝湾半岛6号楼6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090008**号,房屋登记簿编号为20090749)原产权所有人为高帅旗,2014年12月19日,高帅旗将该房产以33.4万元的价格卖于异议人王政委。2015年3月7日,高帅旗就该房又与马延果签订买卖协议,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于马延果发生争议,2015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后,经马延果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月29日下发了(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诉讼保全)。2016年6月8日,本院下发了(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异议人王政委与高帅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上诉后,2016年9月2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04民终232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了该项判决,但该处房产现仍处于查封期间。本院认为:该处房产已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异议人王政委与高帅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本院继续查封显属不当,该诉讼保全裁定书应予撤销,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