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县工行大厦家电商城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县工行大厦家电商城,临海市万茂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法定代表人:赵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县工行大厦家电商城。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城内会昌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宋卫清,该商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万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松中村***号。法定代表人:金高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耀达杜桥商城*幢***号。法定代表人:李宝。上诉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清县工行大厦家电商城、临海市万茂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