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童正宣与陈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正宣,陈奕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5075号原告:童正宣,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奕华,男,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童正宣与被告陈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童正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正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4元(缓交),由童正宣负担。审 判 长 陆宏基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