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龚丹勇与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龚丹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中银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676464892T。法定代表人:康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勇,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丹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5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职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上诉人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丹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广泉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