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明华对王庆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31号申请人:张明华被申请人:王庆录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张明华与被申请人王庆录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庆录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65000.00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