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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辅军为与李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辅军,李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744号原告:袁辅军,男。被告:李艳霞,女。原告袁辅军为与被告李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辅军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辅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313.00元,由原告袁辅军负担。审判员  龚汝林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福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