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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雅双、陈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雅双,陈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1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雅双(LIN,YASHUANG),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忠,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林雅双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上诉人林雅双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林雅双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雅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29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