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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晋中钧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钧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磊,王莎莎,谢卫东,边根莲,郭宏强,任玉萍,赵振霞,麻晋汾,杜丽娟,麻晋川,杜丽元,牛忠,晋建萍,黄海友,晋中市德泰隆贸易有限公司,晋中炬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94号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和田商务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张晓芸,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晋中钧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陈胡村。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磊,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王莎莎,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被申请人谢卫东,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边根莲,女,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郭宏强,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任玉萍,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赵振霞,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麻晋汾,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杜丽娟,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麻晋川,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杜丽元,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牛忠,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晋建萍,女,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黄海友,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德泰隆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佳地商务楼1幢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杜丽元,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晋中炬威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赵振霞,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