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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青012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湟中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延辉。辩护人东存贞。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贤益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需继续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张永寿审判员陈海萍人民陪审员范长雄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罗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