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龚存珍与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存珍,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龚存珍,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6)第160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3777.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