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顶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顶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顶门,男,195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乐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顶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顶门于2017年4月19日向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故现已按撤诉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