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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文俊与吉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俊,吉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403号原告:曹文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兵,宝应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俊诉被告吉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文俊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