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文俊与吉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俊,吉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403号原告:曹文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兵,宝应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俊诉被告吉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文俊负担。审判员 庄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