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慧敏与赵从会、王群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敏,赵从会,王群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033号原告:陈慧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民兵。被告:赵从会。被告:王群凡。原告陈慧敏与被告赵从会、王群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慧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慧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陈慧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