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上海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上海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526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上海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再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晖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向晖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