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超与张秀琼邓海波邓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琼,邓红霞,邓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超,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秀琼,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邓红霞,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邓海波,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超与被申请人张秀琼、邓海波、邓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52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将邓青书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X幢XX号的房屋和担保人王涛位于潼南区太安镇XXX的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2月9日,田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涛位于潼南区太安镇X村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