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协力冶金设备厂与包头市腾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协力冶金设备厂,包头市腾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234号申请人无锡市协力冶金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雪浪镇申明村。投资人:何旭明,该厂总经理。被申请人:包头市腾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纬四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张德海。本院在执行无锡市协力冶金设备厂与包头市腾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执行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搜索“”